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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宁夏大数据和软件行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 发布时间:2026-03-26

自治区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进一步调动和保护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25〕4号)文件精神,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党委人才办、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中共宁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进一步规范尽职免责程序和要求,调动和保护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方案》(宁党办发〔20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治区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单位”)以及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科技人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其他在宁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坚持“尊重规律、鼓励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原则,在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过程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单位利益损失的,对有充分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勤勉尽职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责。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在遵循科技成果转化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第五条 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按照“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有利转化”原则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前提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决策程序和内控机制,建立健全审批、管理、运营、权益分配等方面的工作规范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重大事项报告等内部控制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第六条 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与实施等活动的科研人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主观上积极推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公开公示流程、监督管理职责以及与单位签订的相关赋权协议,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改革创新总体方向,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单位规章制度,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要求,结合各单位自身职能定位与创新规律,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特色模式,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等因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二)科研人员在完成科技成果之后,及时向本单位披露科技成果情况,经单位审核后,被认为不应以单位名义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并据此放弃申请、登记知识产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三)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将赋权成果许可或转让给科研人员,因科研人员创业失败(指科研人员创业失败导致无法收回投资),导致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或无法收回收益的。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公示等相关规定程序,但仍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引起科技成果权属争议、奖酬分配争议,给单位造成纠纷或不良影响的。

  (五)参与转化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虽已履行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程序,仍因科研人员隐瞒关联交易信息,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六)参与转化人员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告知、公示等义务,仍因对已经授权的科技成果进行放弃,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七)在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路径和模式中,因行业政策变化、市场行情变化、不可预知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的。

  (八)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评估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照规定在本单位公示,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已履行如实报告、回避等义务,未谋取私利的,相关定价行为的合规性应予确认。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九)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因成果受让方原因拒不履约,导致单位利益受损的。

  (十)参与转化人员和科研人员因国际政治环境变化、技术出口管制升级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跨境项目及合作项目受阻造成损失的。

  (十一)对尚处于实验室阶段、技术路线尚未完全固化的科技成果进行小规模试点转化或授权试用,如已履行内部评估与决策程序,且未违反利益冲突原则,因技术本身快速迭代或早期市场反馈导致原成果价值显著降低或转化失败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对涉及本人近亲属等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和机构参与的成果转化活动,参与转化人员应当主动报告且遵循回避原则。

  第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以是否符合中央和自治区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定性标准,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和复核。

  (一)成果转化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认定制度和规范流程,对管理权限范围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明确内部认定工作牵头部门,建立单位内部科研、财务、国资、人事、纪检、审计等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也可以组建认定工作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认定。

  (二)成果转化单位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为准绳,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客观公正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科学作出尽职免责认定意见,经成果转化单位集体决策会议研究确定,并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接受监督,确保处理过程透明公正。

  第八条 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支持成果转化单位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制度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成果转化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对相关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否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条款存有明显疑问或较大异议的,可书面提出由成果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

  成果转化单位主管部门接到认定事宜15个工作日内,组成尽职免责认定调查组,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确认是否属于本指引所列免责情形。调查核实后,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反馈有关职能部门,可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认定意见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

  (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对象切实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程序和规定职责,符合本指引所列尽职免责情形,应当予以免责。

  (二)基本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对象基本履行工作职责,基本符合本指引尽职免责情形,但在管理制度、内部决策程序和风险防控中还存在瑕疵、仍需改进,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成果转化单位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不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对象未履行程序和规定职责,导致公共利益出现明显损失,应当予以追责。

  认定意见可作为成果转化单位接受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认定意见确定后,应及时通知认定对象。认定对象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若有证据证明认定意见错误的,应当重新认定;若无证据证明认定意见错误的,应及时告知认定对象。

  第十一条 在执行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或部门认定并予以免责后,又有新证据表明,参与转化人员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违法违纪等情节的,应当予以追加责任。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根据认定结果,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改进完善工作制度机制,强化工作管理,杜绝失误和错误重复发生,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能。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科技厅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调整的,依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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