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规发〔2024〕9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建设高素质评标专家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组建,存储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管理、向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纳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指导标准和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互联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专家库组建和管理,制定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专家考核工作;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做好选聘、使用、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国资委、广播电视、体育、林业和草原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专家的评标活动和专家库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做好专家履职考核、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做好专家考勤、现场管理等考核工作,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调取本场地内专家有关信息。
第三章 专家库组建
第八条 专家库组建活动应当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专家库应当与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宁夏)等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第十条 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实行定期公开征集和定向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可以定向公开征集,及时补充专家资源。
第十一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不分级别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或国家一级职业资格满5年;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操作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员根据从业经历、职称职业资格等条件选择相应的评标专业申请入库,申报评标专业不超过8个,通过资格审核、培训考试等环节,正式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五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符合入库标准并通过培训考试的,可以继续聘任。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十五条 专家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设综合管理端、行业管理端和网络抽取端。
综合管理端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数据库管理、专家管理和专家库日常运行管理等综合性工作。
行业管理端设在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录入监督项目的专家考核信息;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助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供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继续教育资料和考试试题。
网络抽取端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专家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托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协同专家、工位资源,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
(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配套远程异地评标场所、工位等设备设施,提供隔夜评标等现场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类别、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及所需专家的专业、人数等条件,在开标结束后通过网络抽取端及时抽取专家,做好专家信息保密工作。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语音电话通知专家,专家应当按照语音电话通知内容参加评标。
第十九条 专家抽取、通知、请假、签到、身份验证、评标过程、电子签章等信息实行闭环管理,确保全过程数据留痕。
第二十条 抽取专家如发生请假、缺席、主动回避、擅离职守等情形,招标人应当补充抽取。
第二十一条 因专家库、通信网络故障等紧急情况导致无法实现抽取专家时,由专家库后台采取紧急措施进行统一调度。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实行全周期管理,建立并永久保存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专家入库申请、培训考试、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专家手机号码、工作单位、回避单位、评标地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专家自愿退出专家库的,应当申请退库。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专家工作价值,制定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对专家出勤、公正履职、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制定考核标准,向社会公布。年度履职考核结论通知专家,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专家入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专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
第三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期限为一年。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并抄送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进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三十二条 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建的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专家管理的;
(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应当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和其他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报送专家处理结果,导致专家处理结果未在专家库执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第三十六条 专家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以及专家库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专家信息数据。
第三十七条 专家库建设单位、运维单位,以及与专家库对接的各系统建设、管理单位违反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进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对外泄露专家信息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