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越是欠发达地区,越需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指示,将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着力构建“小场景、大创新”的县域创新生态,结合实际,特制定《盐池县2024年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一、实施创新力量厚植工程,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规上企业R&D投入纳入统计的,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度的5%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2.首次入规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度的10%给予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首次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办理结果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税务局
(二)鼓励企业发明创新
3.年度被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年度创建为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年度通过自治区新产品鉴定的,每项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年度通过国家标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三)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6.凡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7.凡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中试熟化平台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8.凡联合科研院所、高校等实施“揭榜挂帅”项目,开展核心关键技术攻关并形成科技成果的,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企业引进并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企业引进费用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四)鼓励激励创新创业
10.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来盐设立研究院、研究中心、产业学院等,在建设阶段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建成后每年根据运营情况对落地项目按项目资金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1.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在县域内由政府部门或自治区级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发起新组建的产业创新联盟每个给予6万元奖励;
12.县域重点产业领域参加全国、自治区、吴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取得优秀等次及以上的个人和团队,分别按照大赛奖励额度的20%再给予奖励;
13.对在我县举办科技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人才活动的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举办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相关活动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
14.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每年根据自治区科技厅资金安排,县本级财政注入“宁科贷”资金池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二、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工程,切实增强支撑发展能力
(五)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15.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自治区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6.凡设立独立法人、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类的研究院类新型研发机构,自开展研发活动之日起正常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17.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18.凡获自治区批准,以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的创新联合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凡年度内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9.凡引进并设立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1年以上且验收合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六)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20.凡被新评价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其它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21.凡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来盐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2.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创新型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23.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科技领军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24.凡被新认定为自治区级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9万元、10万元奖励;
25.凡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三、实施创新协同联动工程,加快汇聚创新资源力量
(七)鼓励引进培育科技人才
26.支持科技领军人才申报自治区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励100万元;
27.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8.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的奖励30万元;
29.对获得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团队奖励10万元;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30.对新引进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高层次人才组建的科技特派团,每年来盐服务不少于4次,且在服务行业落地,按照自治区科技厅批复项目金额的20%予以补助。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八)支持引进各类创新平台
31.对成功在区外创办“飞地”研发中心的,给予投资总额10%、最高80万元支持;
32.对世界500强和国内100强企业来盐设立独立法人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支持;
33.对与我县企事业单位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34.支持国家级科研机构、各大高校和创新实力强的大型企业同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在盐设立分院分所、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分支机构等研发和成果转化机构。设立整建制机构的给予投资总额10%、最高100万元支持;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投资总额10%、最高50万元支持;设立实践基地、观测站点、示范基地等机构的,设立当年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四、实施创新生态涵养工程,加快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九)支持引进高精尖缺产业人才
35.鼓励县域重点产业、企事业单位与“双一流”大学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签订预引进协议,在校攻读博士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连续资助2至3年;对全日制博士、“双一流”大学和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到县域内企业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贴,连续补贴5年;对到县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博士按月给予4000元补贴,连续补贴5年;
36.来盐工作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且仍在盐工作的全日制博士、全国高等院校(一本)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及“双一流”大学毕业的本科生,根据毕业院校、学历等情况,在享受区市有关政策的同时可叠加给予2-10万元安家费,其中博士10万元,硕士3万元,本科2万元,全力培养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积极投身基础研究的人才梯队;
37.凡在盐重点产业企业聘用“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学历高层次人才,工作满两年且缴纳社会保险的,每聘用一名本科生、硕士、博士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3万元、5万元;凡引进“两院”院士、全国行业带头人工作满两年且仍在岗的,“一事一议”予以奖补;
38.对帮助重点产业企事业单位或教育卫生行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10万元奖励。
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十)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开展科技服务
39.对中介机构或科研院所辅助企业开展科研项目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的,根据获批项目下达资金或科技部门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1%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0.设立盐池县技术市场,开展R&D研发投入归集、培训,为科技企业提供“一站式”科技政策服务,辅助企业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科技成果、专利、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技术合同登记等工作,年扶持资金100万元。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
(十一)支持科普融合发展
41.支持打造各级科技科普志愿服务队,每支志愿服务队不少于30人,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且每年开展科技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12场次的,参与活动志愿者不少于60人次,每年给予0.5万元资金支持;
42.加强科普教育场所建设和管理,鼓励、支持企业、中小学校、村、社区、馆院、园区、农牧场、种养殖基地等积极申报国家、区市级科普教育基地,凡被新认定为市级、自治区级、国家级的每个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43.推进科技小院建设,申报成功的每个奖励5万元。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协会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能源开发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各乡镇(街道)
(十二)鼓励重点行业实施研发项目
44.聚焦滩羊牧草、滩羊肉品加工及副产物综合利用、绿色食品、生物健康、农林增值等产业,沿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构建优质农林牧产品绿色优质标准化生产、质量控制、绿色物流、高值化加工等技术体系,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等;对评为重大、重点和一般研发项目的,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45.聚焦现代化工、新型材料、清洁能源、装备制造等产业,深入实施“四大改造”专项行动,持续推动传统产业、落后工艺改造升级,着力突破石油化工、天然气深加工、烃类综合高值利用等关键核心技术和工艺,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等;对评为重大、重点和一般研发项目的,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46.聚焦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旅游等产业,紧跟消费需求、紧贴生产需要,加快“互联网+教育、医疗、文旅”等提档升级;构建“互联网+生态监测、评价、监管、防灾减灾”等服务体系,依托“沙旱生”特色产业,紧盯生态环保、矿山修复、地理气象、人口健康等,着力突破重大疾病救治、地方病治疗、公共服务、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智慧交通等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及科技惠民等;对评为重大、重点和一般研发项目的,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科技惠民项目单个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7.聚焦闽宁协作,紧扣自治区重点产业,结合我县特色产业及十大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以定向委托、专项支持等方式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研发合作,对评为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的,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项目不超过2个;
48.聚焦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引进示范一批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启动智慧牧场、智慧园区、智能矿山、智能工厂等新一代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建设,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产品,深入推进科技成果进园入县,支持转化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对评为重大、重点和一般成果转化项目的,每个最高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49.发挥科技特派员引领示范带动作用,坚持需求导向,紧盯涉农林牧类实用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引进和示范推广,每个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50.聚焦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开展创新理论、科技、经济、社会和生态发展战略及宏观政策研究,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成果,对评为重点和一般软科学项目的,每个最高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科学技术局
责任单位: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
五、附则
(一)凡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事故的企业(以行业部门认定为准),不得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
(二)对同一申报项目涉及关联事项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不重复支持;
(三)企业获得的研发奖补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科技创新投入,资金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措施》资金为县本级财政自筹,并纳入年度预算,支持项目常年受理申报,分批出库评审、立项、实施;
(五)本《措施》由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六)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盐池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盐党办发〔2023〕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盐池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盐池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促进盐池县创新发展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特修订《盐池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9〕101号)、《自治区科技厅关于深化自治区科研项目管理改革的通知》(宁科资配字〔2020〕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宁科规发〔2021〕3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5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
第二条 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公益性研究、产业关键技术攻关、先进技术集成创新与示范应用、科技合作、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科研及合作活动。
第三条 支持方式
盐池县本级项目采取公开竞争和定向委托两类方式组织实施。
(一)公开竞争。县科学技术局根据盐池县科技创新决策需求,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研究方向和主要内容,通过评审择优方式立项支持。资金支持重点研发项目,其中重大项目申请财政支持强度不超过20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10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50万元,高校、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采取全额支持,以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企业需承诺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配套一定的自筹资金。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
(二)定向委托。为完成涉及全县科技创新全局的发展规划、重大关键技术、成果、品种研发及人才培养等,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并定向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承担研究任务,项目支持资金额度根据具体任务需求确定。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6年,提前实现目标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书面提出项目提前验收申请,经县科学技术局验收合格后,可提前结束并兑付资金。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自主实施后支持项目,相关组织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核定项目研发总投入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补助,事业单位实施项目按照项目总经费100%的比例支持,符合扶持条件但未获批的,由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引导类项目纳入部门年度预算,按照不低于2000万元予以保障。后支持类资金重点针对企业在某些领域已经取得突破性成就,并且对县域科技创新具有积极作用的成果;后支持类项目根据申报情况,由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县财政全额予以保障。
第四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1.对符合申报条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进行拨付。
2.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县财政局负责拨付奖补资金;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落实奖补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建立考核机制,开展绩效评价。
3.县科学技术局、财政局要加强项目管理,定期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推进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
4.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因重大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因素导致相关项目无法完成验收的,可由县科学技术局适时对项目方向、方式等进行调整。
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对本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工作,以及针对我县发展的重大特殊需求、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相关项目,由县科学技术局根据工作需求,“一事一议”确定实施;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