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这是我国全面推进科技伦理治理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突出问题导向,着力健全完善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和解决领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补齐科技伦理治理的短板。这为中国科技伦理治理展开了新篇章,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治理进入整体推进、全面治理的新阶段。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意义重大
当下,新科技革命快速推进,随之引发相关社会伦理问题,我国正处于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历史关头,《意见》的出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从当代科技发展看,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生命科学、认知科学、信息科技等不断融合,颠覆性技术不断出现,在带来新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传统社会的伦理底线、价值规范和法律构架。如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隐私保护、数据权力问题,基因编辑技术引发的生命伦理、生物安全问题,都已经成为科技发展必须要面对的重大挑战。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其意义不仅在于有效防控风险,而且有助于辨识、把握科技发展方向,扫清、拓展科技发展道路,保障科技健康发展、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社会和人类。
从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看,要清醒认识我国提出这一战略任务的时代特征。与历史上其他科技强国建设的历史环境相比,我国在当代科技伦理问题多发并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开启建设科技强国的伟大征程,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本身成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任务。我国要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抓住历史性机遇,获得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导权和话语权,在新的科技范式变革和新赛场中成为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建成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世界科技强国,就必须处理好这些前所未有的社会伦理问题,建立行之有效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在全球科技伦理治理中树立起有德行、负责任的国际形象。
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治理是突出特点
《意见》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明确了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提出了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从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五个方面提出了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进而从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制度、监管、教育培训等方面,系统提出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重大举措。这构成了我国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反映了我国科技伦理整体治理的突出特点。
这种顶层设计和整体治理特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体现了党和国家做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总体思路。事实上,在《意见》出台之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就提出“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健全科技伦理体系”的任务。
这种顶层设计和整体治理特点,也是适应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紧迫要求,解决我国面临的特殊问题。相比欧美等科技先行国家,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起步较晚。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就出现了伦理委员会的雏形,即西雅图肾脏移植委员会,该委员会围绕血液透析技术进步而带来的稀缺医疗资源分配问题进行了讨论与投票,决定哪些人可以接受相应治疗,被称为“上帝委员会”。70年代初,维持生命技术的进步使得美国社会出现关于患者生死抉择自主权问题的社会争议,对于缺陷新生儿治疗、尊严死和安乐死等伦理问题的决策咨询导致了医院关于“预后意见”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与此同时,一系列关于人体试验的丑闻使得更多社会力量促动美国建立和发展科研机构伦理审查体系。1972年美国“塔斯基吉梅毒实验”事件曝光后,机构、部门层面的伦理审查委员会逐渐规范化。自1995年克林顿总统任命的国家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美国逐渐形成了与总统任期相一致的国家伦理委员会建制,并负责就重大伦理议题前瞻性地向总统直接提供咨询与决策意见。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医院、科研机构层面先后引入了伦理委员会制度,但发展不平衡。除医疗卫生机构80%以上按要求成立伦理委员会,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成立伦理委员会的比例普遍较低。其中,一些科研机构、大学自发引入伦理审查机制,最初主要是适应论文国际发表和科研国际合作的需要。由于起步较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一定程度存在体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发展领域不均衡等问题。
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还不能适应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内在要求。要尽快有效改变这种状况,促进我国科技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顶层设计和系统部署,整体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完善监管体系和压实主体责任是关键
《意见》的出台表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社会共识基本形成,一体化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的顶层设计初步建立,这有利于多措并举、协同推进科技伦理治理工作。
《意见》从健全科技伦理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