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银川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 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2〕4号)精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的部署,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批复的《宁夏科技型企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要求,现将2021年度科技型企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截至2021年底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统计范围
纳统企业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型企业监测”模块(https://gl.nxinfo.org.cn/),填报2021年度企业科技人员、科技投入、科技产出和生产经营有关数据,数据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工作安排
(一)数据填报培训。4月30日前,由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宁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和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组织完成科技型企业统计数据填报培训工作。
(二)数据填报。5月20日前,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管委会督促辖区内科技型企业完成数据填报和初审工作,并提交至地市科技局。
(三)数据审核。5月31日前,各地市科技局和宁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完成数据审核并填报《2021年度科技型企业统计监测未填报企业情况表》(见附件1),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科技厅。6月10日前,自治区科技厅完成数据审核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科技型企业统计是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摸清底数和强化梯次培育具有重要作用,请各单位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数据填报培训和审核具体由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组织实施。
(二)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企业是数据填报的责任单位,应全部纳统,同时为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宁东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和银川经开区管委会是组织填报和数据审核的责任单位,为辖区内监测数据的整体质量负责。
(三)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已完成火炬统计调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补充其他有关数据后盖章报送(见附件2),无需重复填报;企业拥有多个科技型企业资格时,仅填报一次数据;企业所属园区按照企业注册地确定,拥有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按照职能部门批复文件为准,请填报单位认真核对;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变更。
(四)科技型企业必须按要求完成数据填报工作,无法填报的由各县(区)科技局核实,地市科技局汇总后报送未填报原因;对拒不填报或数据造假的企业,自治区科技厅将依据相关规定,取消相应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年底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数据填报、报送时间、数据质量等情况,对统计工作突出和落实不力的组织单位给予通报。
五、联系人
靳 银/高 颖/程建鹏 0951-5057667/5028539/5019982
附件:1. 科技型企业统计监测未填报企业情况表
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充数据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30日
附件下载:1.科技型企业统计监测未填报企业情况表.doc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充数据表.doc